关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9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 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0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中的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我司作为产品的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持用存量产品的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从2018年1月1日起,亦可能有所下降。如后续有新增增值税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三和创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

 

三和创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